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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8
郑春贵
我在病榻前只有听到奄奄一息的“救我”“我不能死”“停止我的痛”等等的声音,尚未遇到过“给我打一针死去”的要求。在死神面前,人的求生欲最强,都不愿意摧毁即使是一刹那的生存机会。
安乐死是一种非自然的死亡,由医生以最无痛楚的方式,协助病患结束生命。这个课题,近日又开始在新加坡热议起来。把安乐死视为处理生命临终方案之一的呼吁声,此起彼落,让人不得不正视问题的存在,和讨论的必要。
自20世纪以来,科学和医药发展突飞猛进,人类寿命延长了。接踵而来的是个人的生理、心理和肉体老化的诸多病痛和折磨,以及加诸于家庭的多重冲击;国家得面对人口迅速老化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负担。另一方面,人们对人权和病人自主权有更高的意识、认知和执行主控的意念。这个大环境促使人们对安乐死展开进一步探讨,亦合乎情理。
其实东西方文化对死的辩论,自古有之。西方医德先师希波克拉底(Hippocrates,生于公元前450年,卒于公元前380年)根深蒂固地立下“医生要保持对人类生命的最大尊重”的医德精神。安乐死一辞,在希波克拉底在世的时候,已经出现在一些希腊著作中,但其意不偏离对生命的尊重,没有今天字译里的“乐”的意思,没有非自然死亡的意图,追求的是无痛楚的生命终结,更接近中华文化的善终概念。真正以“乐”看待死亡的,是战国时代的庄子(公元前369年至公元前286年),他对妻子的死,鼓盆而歌。然而这也非刻意的安乐死。
时空划过两千年,安乐死之说出现了医生的角色。17世纪初期,英国的培根(Francis Bacon)在安乐死的话题上,肯定宗教师给临终病患做神灵慰抚的重要性。他还突破性地提倡医生也应该积极消除病人肉体上的痛苦,让他无痛而终。培根表明他对医生处理临终课题的冀望,却没有提议刻意引用医术或药物,来终结一个病人的生命,因此医生的角色没有牵涉到医德上的冲突,而是发挥医术以减缓病人痛楚。推举培根为安乐死的开宗鼻祖,不如更准确地说,他是现代临终慈怀舒缓疗法的先师。
只有屈指可数国家支持
今人所说的安乐死,起源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举世经济大萧条的时代。时至今天,世界上只有屈指可数的国家,在近数十年内将安乐死立法,允许医生协助病人达成刻意终结生命的目的。这些国家包括加拿大、哥伦比亚、比利时、荷兰、葡萄牙、西班牙、澳大利亚(六省)和新西兰。
这些国家对安乐死的定义各有所异,共同点是,只有在非常严谨和狭窄的条件下,让医生为自愿和知情的病患,以最无痛楚的方式或手段结束生命。此外,安乐死的对象条件,是病患的绝症带来药物所不能舒缓的痛楚折磨,而且医生估计自然死亡即将在12个月内或更短日子里发生。
立法的实际作用,是豁免医生被控促使他人非自然死亡的谋杀罪刑。在法律技术上,安乐死无异于普遍在世已经半个世纪的堕胎法律经验。
安乐死的道德议论无穷无尽,很多学术界的工作者,如社会科学、经济学、生物科学和学术理论学者,以及公共政策工作者,都能在各自领域里,提出充分且有力的客观理由,支持在有限度性的范围内让病人安乐死。
针对健康正常的人做的抽样调查研究,显示二至三成的回应者对安乐死抱有正面态度,但直接对患上绝症的临终病人做的是否接受安乐死的研究,却非常有限。
我在病榻前只有听到奄奄一息的“救我”“我不能死”“停止我的痛”等等的声音,尚未遇到过“给我打一针死去”的要求。在死神面前,人的求生欲最强,都不愿意自己摧毁即使是一刹那的生存机会,绝望中的自然死亡是最无奈的结局,所谓天亡我也。
患者身外的人,包括亲密的家人眷属、主治医生,甚至因拥有最多最完善的大数据而最具理性和逻辑思维的智慧机器人,没有亲身处于死亡边缘,没有饮水冷暖自知的五脏六腑之触与情,怎能以一己之见,给病患的生命长短和意义评价和定位呢?
病患对安乐死决定可能反悔
翻开健康政策发表的2022年科学研究文献的实际数据报道,全球累积至今共有2万1057宗安乐死的请求,其中1万8244人如愿死亡,但是平均每七个申请人当中,就有一人没有把安乐死付之于行。这些数据证明,世界上知情而自愿要求安乐死的人,不过沧海一粟。在所有死亡病因中,安乐死的占比远不足九牛一毛。更重要的一点是,有些病患对初时的安乐死决定,产生迟疑或反悔。如果我们把他当时的要求付诸于行,就犯下了一个不可以弥补的巨大错误了。
以人权的角度来看,难道有医疗自主权,病人却不能要求医生顺从他的意愿行事,甚至安乐死吗?
医生的操作程序是仔细听病人的病况和诉求,再以自己丰富的治病经验,针对病人的个别健康实况,建议不同的治理方案;病人考虑了,执行自主权,选择适合的治疗。病人可以不接受副作用而选择不进行治疗,让病情自然继续发展恶化,以致自然死亡,医生爱莫能助。
但在安乐死方面,医生面对的挑战是职业道德的底线。在医德的境地里,医生斟酌每一个治理方案的衡量标准是利与弊,孰轻孰重。一个公认的衡量结论是,没有什么弊端比病人之死更严重的了。很多治疗方案能够缓解绝症的痛楚,但是带有副作用。只要副作用不置病人于死地,其利仍然高于弊。在这个情况下,安乐死的唯一结局是患者死亡,更何况安乐死的决定有病患反悔的可能性,医生怎能把它列为恰当的处理方案之一呢?既然安乐死不是生命临终处理选择范围内的一个方案,病人要求安乐死的治疗自主权,就无能为力了。
综合以上所述,古今中外,病人和医生同样尊重生命,面对死亡挑战的时候,追求的是安宁和安祥的自然死亡。因此,即使新加坡把安乐死立法为案,实质意义是非常有限的。在处理临终的生命问题上,孔子说:未知生,焉知死。当务之急,莫过于研发高效率的慈怀舒缓医护疗理,以维持一个有尊严的安宁生命为重。
作者是临床医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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